美国FDA对药械组合产品的管理模式
美国FDA根据2002年医疗器械用户收费和现代化法案(theMedicalDeviceUserFeeandModernizationAct)的有关规定,于2002年12月24日成立了药械组合产品办公室(OCP),其主要职责就是依据组合产品的首要作用模式(PMOA)(提供该组合产品最重要治疗作用的产品单一作用模式,即对该组合产品中所有预期治疗效果或目的起最大贡献的作用模式),对申请分配的药械组合产品进行分类,并将每一组合产品准确分配到FDA的某个中心,由其首要负责该产品的评审。
FDA药械组合产品办公室(OCP)依据组合产品分类管理的原则,对企业提交的产品分配申请(RFD)进行审查,将产品分配至FDA的各个中心(CBER、CDER、CDRH),由分配的FDA中心负上市前首要审查权限进行评审。作为审评程序的一部分,负首要审查权限的中心需与组合产品组成中的另一监管部门进行咨询或协作。如:依据首要作用模式判定为含药器械(以器械作用为主的组合产品)的产品,药械组合产品办公室将其划归为器械放射中心(CDRH)负责审评。其中含药部分,由药品审评研究中心(CDER)负责确认后,将评审意见提供给CDRH。对于已注册的药品,CDER需对药品生产过程控制、药品化学成分、药物合成是否有变化、潜在的疗效是否降低、药物降解等方面进行确认。若药品在以上几个方面未发生改变,CDER对药品的安全性不再进行评审。若药品在美国尚未注册,则必须作为新药,依照药品评审程序进行注册。FDA对中心之间的咨询和合作审查专门发布了标准操作规范,包括咨询和合作审查定义,程序、政策等。
欧盟对药械组合产品的管理模式
欧盟于1993年颁布了MedicalDevice(MDD)(医疗器械指令)93/42/EEC,明确规定如果器械是用于65/65/EEC指令含义内的施药,则该器械受本指令管辖,但不得违反65/65/EEC指令中有关药品的条款。然而,假如这种器械在投放市场时是与药品构成了一个整体,只可组合使用且不能重复使用,则只是药品应受65/65/EEC指令管辖。但就器械有关安全和性能的特性而言,本指令附录Ⅰ的基本要求仍适用。如果某种器械与一种作为其组成部分的物质组合,而这种物质如果单独使用,按65/65/EEC指令可视为药品,但相对于医疗器械对人体的作用,药品更倾向于起辅助作用,则该器械必须按照医疗器械指令93/42/EEC进行评定和批准。
在欧盟,当CE认证机构收到含药器械注册申请后,根据有关规定,需要在做出注册决定前,就器械中药品部分对成员国主管机构(CornpetentAuthority)进行咨询,主管机构依据65/65/EEC对药品的安全性、质量和有效性进行评审,并将评审意见反馈给认证机构。这里的药品有效性涉及到药品在器械中达到的预期功能和作用机理,涉及药品的稳定性及其发挥作用同时的潜在风险。根据医疗器械指令(MDD)附录Ⅰ规定,咨询程序是对含药部分评审的唯一途径。